影响换证!船员服务簿的填写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5-05-13 16:17:00
《船员服务簿》是船员必备的法定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履职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本文针对日常办理船员证书过程中关于服务簿填写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注意事项。
船员服务簿填写注意事项:
1、船员上船任职或解职离船,应由船长填写服务簿资历,并签字。未配备船长的船舶,应由行使船长职责的驾驶员负责签注。船长的任职由离任船长负责签注,船长的解职由接任船长负责签注,因船舶新投入运行、报废等特殊情况无离任或接任船长时,应由船舶靠泊地海事管理机构签注。
2、船员服务簿资历中任职船名、总吨、主机马力、任职职务、任解职日期地点、船长签名、船长注册号等应填写完整,任解职时间不应存在交叉或前后矛盾的情形,任解职地点填写港口或城市名称,建议与船舶报告系统或派遣报备保持一致。
3、服务簿上船员职务填写应使用规范名称,不规范填写在换证办证时可能被视为无效资历。
4、船员持有高等级适任证书但在船实际担任低等级职务,船长在记载服务簿时应按照实际任职担任的职务记载。
5、服务簿资历填写时应保持清洁、平整,不得污损。如有填写错误,应注明该行无效并另起一行填写。任解职日期或职务有明显涂改的,资历原则上不予认可。
规范填写要求
第一列:第一格统一盖船舶章(规格3cm*2cm),内容包括船名、总吨和主机功率;第二格船舶种类;第三格填写IMO船舶识别号(如有)。
第二列:任职地点填写港口或城市名称。
第三列:填写船员实际担任职务的名称。
第四列:填写当值船长亲笔签名及注册号(身份证号)。
第五列:解职离船地点填写港口或城市名称。
第六列:任职表现的记载栏以打“X”形式予以删除。(见上图)
第七列:填写当值船长亲笔签名及注册号(身份证号)。
以上需填写的项目均为手写。
相关法规规定
船员条例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